吉林省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珲春市万源朔钢彩铝门窗加工部与吉林省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2404执541号
珲春市万源朔钢彩铝门窗加工部、吉林省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万源朔钢彩铝门窗加工部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7年12月2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0791元,案件受理费5874元,申请执行费216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3月4日被执行人***私下给申请人珲春市万源朔钢彩铝门窗加工部执行款60000元,2018年6月11日***向法院转账93000元,办案人于2018年6月12日将已交执行款93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珲春市万源朔钢彩铝门窗加工部,申请执行人珲春市万源朔钢彩铝门窗加工部同意结案。被执行人吉林省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2017)吉2404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确定的全部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吉2404执541号申请执行人珲春市万源朔钢彩铝门窗加工部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纷执行一案结案。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