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3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郊路3号。
法定代表人:龚云秀,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审第三人:吉林省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胜利大街27号1-302室。
法定代表人:赵广策,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省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磊鑫
审判员 姜成龙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