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22民初592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944170779。
法定代表人:赵广策,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6961423056。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吉林省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及保证金19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9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吉林省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万盛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内部分包协议书》,承包了由被告吉林省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石公司)发包的长岭县长岭南街以西,南环路以北,来薰路以南南域澜湾(现名岭南华府)的土建、水暖,电照工程;2014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万盛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内部分包协议书》,承包了由被告中石公司发包的长岭县长岭南街以西,南环路以北,来薰路以南《岭南华府》的外网、亮化、硬化、绿化全部工程。2014年6月份,原告陆续向被告中石公司缴纳保证金120万元,2014年8月份,原告开始建设“岭南华府19#住宅楼”,2015年,被告中石公司由于资金困难,仅开发一栋,经原告和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退出施工,被告同意付给原告材料损失费、人工费、材料费等,经最后计算为190万元。之后,原告从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退出,按约定被告应赔偿给原告损失费40万元利息(保证金)20万元。上述费用合计370万元。但是,被告万盛公司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被告中石公司代原告给付鲜明全76万元,王真勇50万元,桩和商混约50万元。被告尚欠原告194万元及利息,被告中石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王呈顺对此事实予以签字确认。时至今日,被告未能给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住所地,且无法找到被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6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丽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