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海誉卓远经贸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03执恢216号
申请人长春市海誉卓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海誉卓远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宽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海誉卓远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工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2017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本院于2017年11月4日、2017年12月14日、2018年8月2日、2018年9月25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线索信息,我院于201年9月13日到长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吉AMR026号******汽车、吉ASE773号神行者汽车、吉AM763号东风牌汽车、吉A4848N号捷达牌汽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贰年,自2017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3日止。三、我院于2017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九台市嘉鹏二期9楼C1单元504号房进行评估拍卖,并于2018年3月27日由买受人***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通过公开竞价成交,最终以最高价221200元竟得。四、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我院于2018年9月20日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认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宽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