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902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舟山市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2016)浙0902执96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养老金账户,本案在提取时参与分配,现查询银行无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待房产变现后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902执96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