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902民初32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322号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舟山市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鸿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牟煊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