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电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电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1民初703号
原告:秦军亮,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长春电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州街1555号。
法定代表人:曹行一。
第三人:长春市宽城区第三实验小学,住所地长春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颖。
秦军亮与长春电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秦军亮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军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9元,减半收取1029.50元由原告秦军亮负担。
审判员  周其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