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朝法执字第1655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工业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智能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工业局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智能网络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14)朝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吉林省智能网络系统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工业局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智能网络系统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健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