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长高开执字第34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艾希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智能网络系统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春艾希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智能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