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新建筑防水材料厂

重庆市建新建筑防水材料厂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2911号
原告:重庆市建新建筑防水材料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49358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美每家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美路**码91500107554062350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建新建筑防水材料厂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美每家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建新建筑防水材料厂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美每家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建新建筑防水材料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建新建筑防水材料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建新建筑防水材料厂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美每家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06元,由原告重庆市建新建筑防水材料厂承担。
审判员彭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