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新建筑防水材料厂

重庆市建新建筑防水材料厂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4财保11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建新建筑防水材料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01号1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49358A。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负责人。
重庆建新建筑防水材料厂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渝0104执保361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重庆建新建筑防水材料厂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建新建筑防水材料厂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建新建筑防水材料厂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曾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