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新建筑防水材料厂

重庆市建新建筑防水材料厂、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390号
申请人:重庆市建新建筑防水材料厂,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01号1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49358A。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被申请人: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华苑路358号马街街道办事处807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MYNQ86。
法定代表人:高旭姣。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4321号申请人重庆市建新建筑防水材料厂诉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9100.5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市建新建筑防水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9100.5元的财产。
保全费2216元,申请人重庆市建新建筑防水材料厂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