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恒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南民二初字第1225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博山村小港19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博山村小港19号。
原告:***,女,193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博山村小港19号。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恒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城北路371号7号楼、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4年2月,被告及其振武建筑分公司承建荷花公寓一期项目。其中一期三标段以工程内部承包方式交***承建。***与***达成砖瓦买卖协议,由***为被告的工程提供砖瓦,共计价值20万元,被告已支付75000元,尚欠125000元至今未付。***因病于2008年6月15日死亡,现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2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嘉兴市恒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125000元,被告定于2008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100000元,余款25000元三原告自愿放弃。
本案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08年10月31日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高 铁 鹰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员 马 爱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