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恒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南民二初字第333号
原告宋处乾,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洪仁路25号202室。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恒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北路371号7号楼、8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下属公司因承建城东公寓13、14、15号需要从原告处购买砂石料共计803000元,已付603000元,余款200000至今未付,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0000元、利息损失46872元(暂算至2008年1月21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希望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嘉兴市恒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宋处乾货款2000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02元(已减半),保全费1795元,合计4297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08年5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 德 荣
审 判 员 范 国 珍
审 判 员 曹 刚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月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