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恒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南民二初字第356

原告张金祥,男,汉族,1963年8月8日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柏舍村茂仪桥71号。

被告嘉兴市恒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北路371号7号楼、8号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祥被告嘉兴市恒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祥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恒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

本案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承担。

 

 

判 员   赵 晋 安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丹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