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吉林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3民初3257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华,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关九龙。
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张大明。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自1985年6月至1998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985年6月,原告入职成为被告单位的一名工人,工作至1998年3月,因被告单位效益不好原告离岗。由于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现原告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原告对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司法确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查明,2001年1月1日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印发吉电人力(2001)2号《关于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吉林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吉林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合并重组的决定》,2001年6月原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并进行验资,2001年8月,原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与原吉林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原吉林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合并重组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并核发营业执照。2017年6月19日,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以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2017年7月1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11月2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1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院认为本案应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果 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耿冬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