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吉林市康圣医院、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初7262号
原告:吉林市康圣医院,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
法定代表人:从占中,院长。
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
法定代表人:张大明,经理。
被告:吉林省名世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iv>
法定代表人:申风顺,经理。
第三人: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v>
法定代表人:孙良彦,经理。
原告吉林市康圣医院与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吉林省名世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康圣医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康圣医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兴冬
审判员  张 巍
审判员  张智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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