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吉林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03民初1323号 原告:**,女,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华安胡同一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6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1985年3月至1998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5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从事食堂工作,直至工作到1998年12月。现原告欲办理社保关系,经查询得知原告自1985年3月至1998年12月的劳动关系缺失,无法认定原告的劳动年限。原告向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现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1985年3月至1998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查明,2001年1月1日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印发吉电人力(2001)2号《关于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吉林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吉林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合并重组的决定》,2001年6月***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并进行验资,2001年8月,***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与***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合并重组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并核发营业执照。2017年6月19日,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以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2017年7月1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11月2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1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院认为本案应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拓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