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03民初1301号 原告:***,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省**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省**市龙潭区新安街华安胡同一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6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从1988年1月至1999年12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8年1月入职**火电第一工程公司,在该公司的长春、四平、**等工地工作,从事食堂、起重工作,工作至1999年年末。由于企业内部改制,原告多次到公司查找1988年1月至1999年12月31日止劳动人事档案未果,导致原告无法到社保局开户缴纳社保,故申请确认,1988年1月至1999年12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本院经审查查明,2001年1月1日**省电力有限公司印发吉电人力(2001)2号《关于**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合并重组的决定》,2001年6月原**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并进行验资,2001年8月,原**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与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合并重组为**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并核发营业执照。2017年6月19日,**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以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2017年7月12日,**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11月24日,**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1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院认为本案应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拓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