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1529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6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三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柴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