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1529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6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三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柴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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