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与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贾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6民初3389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原市迎泽区柳巷街道承装宿舍1号楼4单元11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6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壹仟壹佰壹拾壹元整(331111元),利息参万玖仟壹佰捌拾捌元肆角(39188.4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20日暂计算至2018年6月4日),共计叁拾柒万零贰佰玖拾玖元肆角(370299.4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与原告系朋友,被告***称其在吉林省承建了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大唐沽源风电项目,被告***系该项目工地负责人。应被告***要求,原告为其项目提供了沽源风电场架构、支架、地脚螺丝等,并以太原市尖草坪区多源铁构件经销处的名义与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项目部签订了《购销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供了货。经原告与被告***双方核对并出具结算清单,截止2015年12月20日,二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31111元。被告***承诺一年内还清。此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购销合同》系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沽源风电项目部和太原市不锈钢园区多源铁构件经销处签订。原告***和被告***只是购销合同中的联系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欠款的结算,应由购销合同中的太原市不锈钢园区多源铁构件经销处向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沽源风电项目部主张,虽然太原市尖草坪区多源铁构件经销处出具了承诺书一份,但太原市尖草坪区多源铁构件经销处与太原市不锈钢园区多源铁构件经销处并非同一民事主体,现无证据证明太原市尖草坪区多源铁构件经销处有权处分太原市不锈钢园区多源铁构件经销处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主体仍不适格。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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