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某某、吉林省火电第三工程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03民初1006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吉林省火电第三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中兴街2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6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火电第三工程公司、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4)吉0203民初1004号案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被告相同,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合并审理,故将本案并入(2024)吉0203民初1004号案件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4)吉0203民初100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