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29民初1030号
原告献县汇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献县汇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汇鑫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汇鑫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37元,减半收取计69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冬梅
人民陪审员 吴树伟
人民陪审员 肖伟丽
书 记 员 魏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