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03执恢1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市城子河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市城子河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初步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3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昌志
审判员 刘成林
审判员 朱 博
书记员 杜昊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