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前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城子河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子河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3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吕 洋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