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02民初1452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东路288号(港务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高 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