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郊区鑫润租赁站与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11民初237号 原告:佳木斯市郊区鑫润租赁站,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红旗路北。 经营者:***,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郊区嵩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佳木斯市郊区鑫润租赁站与被告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并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黑081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黑08民终1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佳木斯市郊区鑫润租赁站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木斯市郊区鑫润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木斯市郊区鑫润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4元,减半收取37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彤 人民陪审员  于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