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11民初237号
原告:佳木斯市郊区鑫润租赁站,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红旗路北。
经营者:***,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郊区嵩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佳木斯市郊区鑫润租赁站与被告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并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黑081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黑08民终1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佳木斯市郊区鑫润租赁站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木斯市郊区鑫润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木斯市郊区鑫润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4元,减半收取37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彤
人民陪审员 于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