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04民初631号 原告:***,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佳木斯市广安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彤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