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04民初631号
原告:***,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佳木斯市广安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彤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