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902财保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千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康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工业小区(万变山)二层。
法定代表人:虞正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浙江千岛建设有限公司与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浙0902财保1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瑞金路舟山白泉瑞金广场商住楼2幢1708室、3幢1708室、38号商铺的房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本院依法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瑞金路舟山白泉瑞金广场商住楼2幢1708室、3幢1708室、38号商铺的房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