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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21民初1061号
原告:舟山市定海天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新桥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14875006XD。
法定代表人:蔡孟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盛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莹,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千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56号汇隆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1487643657。
被告:浙江昌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56号汇隆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749045630M。
原告舟山市定海天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千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昌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舟山市定海天峰电器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程园园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姚蔺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