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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3民初2500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浙江千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汇隆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满来。
被告:娄家平,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千岛建设有限公司、娄家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千岛建设有限公司、娄家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千岛建设有限公司、娄家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梅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左雯洁
书记员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