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千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千岛建设有限公司、舟山嘉文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02执209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千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56号汇隆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14876436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舟山嘉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港岛路228-29三层东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68998112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千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嘉文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902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山嘉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0000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舟山嘉文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舟山嘉文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按规定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2、未查询到公积金、股权投资等信息;3、未查询到机动车登记信息;4、名下有小额存款,已冻结;走访立案登记地址,公司实际已歇业。本院作出扣划被执行人在案外人舟山市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可得执行款的裁定,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故实际未扣划。5、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舟山嘉文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执行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截止2023年3月30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750000元。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浙0902执20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李旖旎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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