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83民初622号之二
原告: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东风村曲家屯。
法定代表人:刘金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贵,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街**。
法定代表人:于文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div>
法定代表人:张洪海,该公司经理。
原告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13.00元(减半收取),由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