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初7428号
原告:吉林省广泽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军民路**。
法定代表人:范宏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娇,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新英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豪邦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海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天宝,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瑞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深圳街**div>
法定代表人:于文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吉林市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吉林省广泽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新英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吉林省瑞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广泽地产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申请司法鉴定事项无法满足鉴定要求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广泽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彭 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