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瑞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83民初4171号
原告:***,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518号。        
被告:***,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金诗霖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