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83民初4171号
原告:***,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518号。
被告:***,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金诗霖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