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瑞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财保46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12月28日生,住德惠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院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它等额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