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财保46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12月28日生,住德惠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院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它等额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