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3民初3220号之二
原告:吉林省祥瑞亨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中澳城·长春东北金属交易市场B座B2-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长春新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长春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开发区深圳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祥瑞亨达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祥瑞亨达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祥瑞亨达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祥瑞亨达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80.00元(减半收取)及保全费5000.00元,由吉林省祥瑞亨达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