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瑞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1民初171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407室。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