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市水生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04民初720号
原告:长春市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上台新村花园小区C8栋1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博,吉林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浩,吉林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山,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本权,员工。
被告:珲春市水生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新安街新安路837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战基,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市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市水生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长春市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市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收取22810元,退还给长春市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51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长春市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全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欣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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