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金未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市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49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金未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石学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该公司总经理。
长春市金未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金未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500464.0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500464.0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含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缪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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