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龙跃昌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4399号之二 原告:天津龙跃昌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西侧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7760号105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才街。 法定代表人:张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龙跃昌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龙跃昌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天津龙跃昌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虹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月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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