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陆桥商检新技术有限公司

***与北京陆桥商检新技术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3民终110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陆桥商检新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甲3号2号楼5层B5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陆桥商检新技术公司(以下简称陆桥商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14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指令由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在(2018)京0105民初14623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了***所提供的事实清楚明确,***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按程序申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向一审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驳回了***的起诉,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由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陆桥商检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双方于2004年1月建立劳动关系,***于2005年9月因调离而终止劳动关系,陆桥商检公司向***发放工资的时间为2004年1月至2005年8月,2005年9月以后再未发放工资。2008年2月***被安排到陆桥商检公司工作,但***一直未到岗,陆桥商检公司也未支付工资,双方并未因此形成新的劳动关系,即使形成新的劳动关系,也属于长期两不找,双方之间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的权利义务。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民事诉讼时效。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正常退休并领取退休金及医保等待遇及相应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要求正常退休并领取退休金、医保等待遇及相应补偿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故对***的起诉,该院不予审处,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二审补充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1日***以陆桥商检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正常退休并领取退休金。同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后***以陆桥商检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正常退休并领取退休金及医保等待遇及相应补偿,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要求正常退休并领取退休金、医保等待遇及相应补偿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程 磊 审 判 员 **熙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海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