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陆桥商检新技术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5民初14623号 原告:***,男,195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陆桥商检新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甲3号2号楼5层B511。 法定代表人:***,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陆桥商检新技术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陆桥商检新技术公司(以下简称陆桥商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正常退休并领取退休金及医保等待遇及相应补偿。事实和理由:***于1970年参加工作(国有正式职工),应在2017年5月3日正式退休,但是到目前为止公司不给办理退休手续,多年来***一直在向公司申诉,无果。***于2006年应陆桥商检公司的要求调入该公司工作,同时户口、党员关系应当一并调入,应当时领导的要求,***一直在外地做产品的实验,推广应用、技术解答、发货、资金回收等工作,但是从2008年2月以后就一直没有发放工资,原因是***欠公司15万元钱,以及外单位所欠140万左右的发货票,2008年12月9日,公司开会要求其在外清理,并说所欠公司的钱由其工资中逐年扣除,至2014年其到应当退休的年龄后,公司还是不给退休工资,也不给办理退休手续。其无数次向公司申诉无果,遂申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要求正常退休并领取退休金、医保等待遇及相应补偿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故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审处,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巍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