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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顺县北社乡北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425执33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治市城区太行东街266号山西三建商务大厦1幢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平顺县北社乡北岸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北社乡北岸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顺县北社乡北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425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平顺县北社乡北岸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鉴定费12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平顺县北社乡北岸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案件执行费8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顺县北社乡北岸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2000元直至还清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80元为限。 二、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