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3097号
 
原告: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大沟村村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779910804。
法定代表人:张泽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智勇,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俊,女,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金童路81号12栋1-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5606739T。
法定代表人: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94元,减半收取5097元,由原告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解静静
人民陪审员  **芳
人民陪审员    李显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欧  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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