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6703号
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云竹路28号第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75305971XU。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36号**公司红房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56067391。
法定代表人:杨**。
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贾纬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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