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369号
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云竹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75305971XU。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小荣,员工。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5606739T。
法定代表人:杨**。
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1.22元,由原告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  阳
人民陪审员  钟 青
人民陪审员 吴 雪 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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