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财保69号
申请人:重庆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申请人重庆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08执保1873号执行裁定书,并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67829.11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1月20日,申请人重庆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67829.11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所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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