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117号
原告:重庆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金童路81号12栋1-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5606739T。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赣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农科大道66号赣江国际6号楼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8926284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赣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申请费4020元,共计9420元,由原告重庆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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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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