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1354号
原告:重庆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金童路81号12栋1-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560673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
第三人:重庆昌龙商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4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4830150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第三人重庆昌龙商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为由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原告重庆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1-